各市人事局、信息产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9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加强对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的领导,做好考试的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人事厅和信息产业厅共同成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信息产业厅人事处。
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上述专业不再进行各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从事通讯、半导体物理、机电一体化、自动化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省机电工程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省信息产业厅电子工程高级评审委员会、沈阳市电子工程高级评审委员会、大连市电子工程高级评审委员会从2004年始不再组织评审。
四、各市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人员,按属地化到各市信息产业局报名,由各市信息产业局报省信息产业厅指定的考务部门,省直考生可直接到省信息产业厅指定的考务部门报名。
五、按照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培训和考务工作由省信息产业厅组织实施;省人事厅负责对考试和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应考人员可自愿参加培训。
六、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办理登记手续,省人事厅对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时间按国家统一规定时间进行。
二OO四年二月二日